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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申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淑敏、许新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淑敏,许新亮,曾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申3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淑敏,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前埔岭兜村东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炯,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新亮,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达,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曾智华,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厦门市湖里区。再审申请人郭淑敏因与被申请人许新亮、原审被告曾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郭淑敏不服,提出上诉。因郭淑敏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闽02民终4732号民事裁定,本案按郭淑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郭淑敏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淑敏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撤销一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6)闽民终4723号民事裁定,驳回许新亮一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许新亮与曾智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若借条真实,借条明确约定是曾智华的个人债务,借条表述很清晰,债务应由曾智华本人来偿还。没有证据证明讼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许新亮与曾智华恶意串通损害郭淑敏的权益。许新亮辩称,郭淑敏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讼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曾智华称,其所借的款项是用于偿还购买汽车及购房的贷款,部分作为家庭费用,夫妻应共同偿还。本院审查认为,郭淑敏申请再审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许新亮与曾智华之间恶意串通及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曾智华出具给许新亮的《借据》中约定“债权人除了有权要求本人立即归还本金外……”并没有明确约定所借款项为曾智华个人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情形)的除外。郭淑敏没有证据证明许新亮与曾智华明确约定讼争借款为曾智华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曾智华对外所负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郭淑敏申请对一审判决进行再审并撤销该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郭淑敏提起上诉后申请缓交诉讼费,未在批准缓交的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作出(2016)闽02民终4732号民事裁定,本案按郭淑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郭淑敏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淑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常红审判员  赖民勇审判员  黄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建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