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破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冷超、天台县长征装饰工程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超,天台县长征装饰工程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破申9号申请人:冷超,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被申请人:天台县长征装饰工程广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649038),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赭溪路221号。法定代表人:郑白。2017年8月21日,申请人冷超以被申请人天台县长征装饰工程广告有限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台县长征装饰工程广告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通知了天台县长征装饰工程广告有限公司。天台县长征装饰工程广告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台县长征装饰工程广告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经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资本为10万元。截止2017年8月29日,被申请人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共3件,债务金额达263587元。本院认为,天台县长征装饰工程广告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在天台县××××号,依法属于本院管辖。被申请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冷超对被申请人天台县长征装饰工程广告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德宇审 判 员 徐喜霞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邵斌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