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5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国祥与刘飞、孙福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祥,刘飞,孙福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5589号之一原告:王国祥,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吴平德、熊树先,安徽省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飞(又名刘辉、刘振祥),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孙福侠,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祥与被告刘飞、孙福侠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家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