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金兰、游贵喜等与何芬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兰,游贵喜,游贵锦,游林英,何芬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751号原告:陈金兰,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系死者游伟其之妻。原告:游贵喜,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系死者游伟其之子。原告:游贵锦,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系死者游伟其之子。原告:游林英,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系死者游伟其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涛、郑文,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芬庆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平(系何芬庆之子),男,住上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号龙岩商务板块Ⅰ幢太古广场12层1201房、1202房、1203房、1204房局部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5423N。负责人:吴龙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耀洪,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金兰、游贵喜、游贵锦、游林英与被告何芬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陈金兰、游贵喜、游贵锦、游林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兰、游贵喜、游贵锦、游林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2627元,减半收取计6313.5元,由陈金兰、游贵喜、游贵锦、游林英负担。审 判 员 张晓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