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017)冀0634执370号董爱荣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爱荣,田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董爱荣,女,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邸村乡留百户村。申请执行人:田建敏,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恒州镇贡家庄。被执行人:柴秋付,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住曲阳县齐村乡齐村村。本院在执行董爱荣、田建敏与柴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柴秋付在曲阳县旧定曲路195号富利小区有车库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柴秋付名下所有的位于曲阳县旧定曲路195号富利小区车库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