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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017)冀0634执370号董爱荣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爱荣,田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董爱荣,女,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邸村乡留百户村。申请执行人:田建敏,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恒州镇贡家庄。被执行人:柴秋付,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住曲阳县齐村乡齐村村。本院在执行董爱荣、田建敏与柴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柴秋付在曲阳县旧定曲路195号富利小区有车库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柴秋付名下所有的位于曲阳县旧定曲路195号富利小区车库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