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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圣会与李楠、汪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会,李楠,汪勇,晋江鑫美裕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607号原告:刘圣会,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凤,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州,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楠,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汪勇,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铜陵市,居住地住址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锋,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晋江鑫美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沙塘。法定代表人:李楠,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刘圣会与被告李楠、汪勇、晋江鑫美裕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刘圣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圣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圣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圣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玉娇速 录 员 许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