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革,男,196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金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新祺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文革在湾里区博兴养猪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另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被执行人李文革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虽查封被执行人的股权,但该股权现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被执行人李文革暂无履行能力。我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276号执行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