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与卢康登、章美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卢康登,章美如,卢增平,刘俊华,卢丽金,陈香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民初11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住所地:永泰县。负责人:林香清,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斌,女,系该行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昌,男,系该行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康登,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章美如,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卢增平,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刘俊华,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永泰县。被告:卢丽金,女,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闽侯县。被告:陈香生,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闽侯县人,住闽侯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永泰支行”)与被告卢康登、章美如、卢增平、刘俊华、卢丽金、陈香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康登、章美如、卢增平、刘俊华、卢丽金、陈香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永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卢康登、章美如偿还借款本金79999.98元及利息7758.85元,合计87758.83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卢增平、刘俊华、卢丽金、陈香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6日,邮储银行永泰支行与卢康登签订合同编号为35XXXXX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邮储银行永泰支行向卢康登提供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11月;2、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14.58%),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卢康登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3、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壹拾壹个月卢康登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4、卢康登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邮储银行永泰支行有权收回贷款同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卢康登违约邮储银行永泰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同日,邮储银行永泰支行与卢康登、卢增平、卢丽金签订编号为35XXXXX号《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卢康登、卢增平、卢丽金叁人自愿成立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邮储银行永泰支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邮储银行永泰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可由邮储银行永泰支行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的配偶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邮储银行永泰支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卢康登发放贷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14.58%,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发放后,截止目前卢康登逾期还款天数已达166天。综上所述,卢康登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邮储银行永泰支行诉至本院。卢康登、章美如、卢增平、刘俊华、卢丽金、陈香生未做答辩。邮储银行永泰支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XXXXX)复印件一份;2、《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编号:35XXXXX)复印件一份;3、《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放款通知单》复印件各一份;4、银行系统截屏的《拖欠本息证明》、《还款流水详情》各一份;5、卢康登贷款账户信息;6、卢康登、章美如、卢增平、刘俊华、卢丽金、陈香生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卢康登、章美如、卢增平、刘俊华、卢丽金、陈香生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本院听取了邮储银行永泰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庭审陈述,认为卢康登、章美如、卢增平、刘俊华、卢丽金、陈香生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邮储银行永泰支行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卢康登与章美如、卢增平与刘俊华、卢丽金与陈香生均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6日,甲方邮储银行永泰支行与乙方卢康登、卢增平、卢丽金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卢康登、卢增平、卢丽金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推选卢康登为联保小组牵头人;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邮储银行永泰支行可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00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邮储银行永泰支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邮储银行永泰支行和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邮储银行永泰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联保小组成员的配偶同意该成员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当日,卢康登、卢增平、卢丽金作为乙方在该协议书签名捺手印,章美如作为卢康登的配偶、刘俊华作为卢增平的配偶、陈香生作为卢丽金的配偶也分别在该协议书配偶栏处签名捺手印。同日,邮储银行永泰支行与卢康登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卢康登向邮储银行永泰支行贷款80000元用于种植李果,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年利率14.58%;2、还款方式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拾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3、卢康登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4、卢康登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邮储银行永泰支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卢康登赔偿邮储银行永泰支行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5、由卢增平、卢丽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卢康登作为借款人、章美如作为配偶,分别在该合同签名并捺手印。2015年11月16日,邮储银行永泰支行向卢康登发放贷款80000元。贷款发放后,卢康登仅偿还借款本金0.02元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12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79999.98元和2016年12月22日后的利息未还。邮储银行永泰支行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邮储银行永泰支行与卢康登等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该两份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邮储银行永泰支行依约向卢康登发放贷款80000元,卢康登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邮储银行永泰支行有权要求卢康登偿还尚欠借款本金79999.98元及2016年12月22日后的利息。本案借款发生在卢康登、章美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章美如自愿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配偶栏上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章美如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除外情形,故本案借款应按卢康登、章美如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章美如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中,由于卢增平及其配偶刘俊华、卢丽金及其配偶陈香生均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名,而该协议书明确载明卢增平、卢丽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配偶对该协议书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该约定,可确认卢增平、刘俊华、卢丽金、陈香生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邮储银行永泰支行亦有权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卢增平、刘俊华、卢丽金、陈香生主张还款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卢增平、刘俊华、卢丽金、陈香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卢康登、章美如追偿。卢康登、章美如、卢增平、刘俊华、卢丽金、陈香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卢康登、章美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借款本金79999.98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相关利率,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付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卢增平、刘俊华、卢丽金、陈香生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卢康登、章美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3元,公告费600元,由卢康登、章美如、卢增平、刘俊华、卢丽金、陈香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秀春人民陪审员 王德海人民陪审员 林家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海燕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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