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彭喜兰与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喜兰,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59号申请人:彭喜兰,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龙,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亚茹,执行董事。申请人彭喜兰与被申请人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喜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