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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994号 原告:徐某某,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被告:陈某某,男,34岁,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徐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