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994号 原告:徐某某,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被告:陈某某,男,34岁,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徐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