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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万银与陈银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银,陈银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1069号原告:陈万银,男,1950年7月8日出生,彝族,居民,住会东县。被告:陈银柱,男,成年人,住会东县。原告陈万银诉被告陈银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至2017年8月30日仍未按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兰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飞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