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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丁海占与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占,白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海占,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龙湾东花园。被执行人白雪峰,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榆林市政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6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丁海占与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雪峰有财产,现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白雪峰的财产予以冻结、解冻、划拨、查封、解封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