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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解艳龙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艳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艳龙,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刑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艳龙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陈爱萍、书记员孙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艳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解艳龙多次冒充他人以微信红包借钱的形式对被害人覃某1、张某1、常某1等十余人实施诈骗,金额累计达7720元。案发后,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解艳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解艳龙的供述,报案材料、微信红包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建行卡客户交易流水、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任某1、成某1、任某1的证言,被害人覃某1、张某1、常某1、郝某1、王某1等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艳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艳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将退赃全部退还,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艳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胡明生审 判 员  王 盛人民陪审员  贾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永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