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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高金凤与刘青龙、陈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凤,刘青龙,陈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2603号申请人:高金凤,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青龙,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陈淑华,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高金凤与刘青龙、陈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内0422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金凤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019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1月0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理财产品、网络银行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2170.00元未能执行。3、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到巴林左旗房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可供执行。4、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8年8月5日到巴林左旗林东镇罕吐柏爱心拖老院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刘清龙、陈淑华已不在罕吐柏居住,不知去向。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孟和审判员毛永民审判员徐国文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王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