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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842号原告:李某,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于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