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842号原告:李某,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于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