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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丹与陈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陈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528号原告:李丹,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自德,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楠楠,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李丹诉被告陈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受送达人陈楠楠下落不明,需要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大光人民陪审员  张正凤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