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栋冬与汪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栋冬,汪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961号原告:徐栋冬,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8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珂,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汪海涛,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5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徐栋冬诉被告汪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栋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继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