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栋冬与汪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栋冬,汪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961号原告:徐栋冬,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8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珂,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汪海涛,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5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徐栋冬诉被告汪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栋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继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