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国与刘亚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刘亚洲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821号原告:刘国,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被告:刘亚洲,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原告刘国与被告刘亚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押金1000.00元;2.要求给付违约金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原告租赁被告黑M**出租车,到期后,被告未返还押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国起诉的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返还原告刘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祥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