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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黑龙江某某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勇,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窦勇,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街典式楼1栋1单元303室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号新宏基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237344-0。法定代表人陈宏,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005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窦勇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18254元、迟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10437元、案件受理费517元、执行费338元,合计2954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同旭审 判 员  贺常青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