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6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步成、彭成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步成,彭成义,徐平华,吕美妙,陈锦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6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步成,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彭成义,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徐平华,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吕美妙,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锦钟,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王步成、彭成义与徐平华、吕美妙、陈锦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吕美妙与徐平华共同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安南路X号八一七旧城改造二期工程X地块X楼X单元房产,但该房产已被本院所受理的他案首先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吕美妙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该车辆权属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另经本院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对此,本院就调查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调查告知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平华、吕美妙名下虽有房产,但已被本院所受理的他案首先查封,且在其他银行设置有抵押担保,本案无处置权,需等待他案的处理结果;被执行人吕美妙名下虽有车辆,但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到案进行处置,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