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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591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李某2016年元月31日因盗窃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决定行政拘留时日并处罚款500元。李某2016年8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17年8月16日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年8月2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本区新世界三楼东北角儿童游乐园将被害人郑某的金色苹果6s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3801元。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本区新世界三楼东北角儿童游乐园将被害人郑某的金色苹果6s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38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潘某的证言,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虹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