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钟继革因与被上诉人牟辉、潘连勤、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5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钟继革,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伯峰,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牟辉,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潘连勤,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232号。法定代表人:潘连勤,总经理。上诉人钟继革因与被上诉人牟辉、潘连勤、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向潘连勤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该邮件因“无电话、无人开门、无人认领”被退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潘连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未经公告送达径行作出判决,并向潘连勤在另案诉讼过程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判决书及上诉状。该两封邮件因“电话关机,单位长期无人”被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应当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一审法院在邮寄未能送达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公告方式向潘连勤送达诉讼文书。一审法院未经公告送达,径行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潘连勤的诉讼参与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钟继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陶传贵审判员 郑兴华审判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