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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绪开与被申请人湖北后博化工气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绪开,湖北后博化工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139号申请人:华绪开,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湖北后博化工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启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绪开与被申请人湖北后博化工气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绪开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后博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位于通山县通羊镇茅田村十一组,编号为���通土网挂(2013)XX号地块(面积12604.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冻结,并以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XXX**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今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申请人华绪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湖北后博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位于通山县通羊镇茅田村十一组,编号为:通土网挂(2013)XX号地块(面积12604.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冻结。二、将申请人华绪开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XXX**号小型越野客车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绪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阚自力人民陪审员  张召元人民陪审员  顾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