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李昌莉与刘纯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莉,李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昌莉,女,汉族,1959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宏星,男,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关于李昌莉与刘纯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7)云0181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宏星在银行的存款237458.00元或对被执行人李宏星价值237458.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绍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