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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7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滕庆刚与哈尔滨博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641号原告:滕庆刚,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轲,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博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274号2栋604室。法定代表人:朱启龙,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滕庆刚与被告哈尔滨博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庆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2元,减半收取2036元,由原告滕庆刚负担。审 判 长 梁 超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