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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洪根非法持有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洪根,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于成都市温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2014年9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洪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洪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罗洪根在其租住的成都市温江区永宁路3组41号、42号商铺2楼房间内,摆放翻牌机开设赌场,为招揽赌客,并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供参赌人员等在该处吸食。2016年10月13日17时许,民警根据举报在上述地址房内挡获被告人罗洪根及参赌人员周某,现场查获单座翻牌机7台,并从罗洪根所居住房间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4袋、电子称1个、内装有透明液体插有吸管的自制吸毒工具1个、锡箔纸1卷、封口袋若干。经称重,所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共计净重为36.98克。经认定,所查获的7台翻牌机具有赌博功能,为赌博机,折合为7台人机数。经鉴定,上述所查获的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透明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另查明,2016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罗洪根在上述地址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并容留参赌人员易某、周某二人吸食,在吸食过程中,根据易某的要求,罗洪根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易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包。次日,易某被挡获后,民警从其驾驶的川A×××××轿车内查获所购买的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1包,净重0.91克。经鉴定,该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罗洪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及照片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易某、周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禁毒大队毒品收缴保管收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罗洪根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洪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罗洪根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洪根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在其开设的赌场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述犯罪均应依法惩罚,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洪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洪根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洪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洪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毒品37.89克及吸毒工具、锡箔纸、电子称、塑料封口袋和赌博机主板予7张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薇薇人民陪审员  刘 文人民陪审员  陈菊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露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