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5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兰州居然之家万佳家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380号原告张建,男,汉族,1960年4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居然之家万佳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张建与被告兰州居然之家万佳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