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民初6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唐小清与梁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清,梁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6292号原告:唐小清,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公),汉族,现住三亚市。被告:梁钤,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公),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唐小清诉被告梁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唐小清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小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清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小清负担。审判员 陈孟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俊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