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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韩江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江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679号罪犯韩江平,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江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237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29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江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韩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且系抢劫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江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31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