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照芳与郭有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照芳,郭有琪,郭学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754号原告:孙照芳,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褚云辉,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儿媳。被告:郭有琪,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学明,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902017XH。负责人:赵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辉,女,1990年8月30日出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照芳诉被告郭有琪、郭学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照芳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孙照芳负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