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3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714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杨某,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17日,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雪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