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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袁志强与重庆市佛都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致强,重庆市佛都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896号申请执行人袁致强,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县河乡.被执行人重庆市佛都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孟华。袁志强与重庆市佛都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佛都劳务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佛都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大足龙中路支行(开户帐号:108812157###)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佛都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大足龙中路支行(开户帐号:108812157###)的存款304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方荣哲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