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清梅、李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13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交通庭。被执行人:黄清梅,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水生,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东海,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黄清梅、李水生、陈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6916.5元,由黄清梅、李水生、陈东海承担。因黄清梅、李水生、陈东海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交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黄清梅、李水生、陈东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清梅、李水生、陈东海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申请强制执行黄清梅、李水生、陈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冬生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淑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