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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唐林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林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174号罪犯唐林,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津法刑初字第008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林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唐林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林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经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唐林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