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1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丹、许良愉、驻马店高新区金利达纸箱包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驻马店高新区金利达纸箱包装厂,李丹,许良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4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龙山大道。被执行人驻马店高新区金利达纸箱包装厂。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李丹,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被执行人许良愉,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丹、许良愉、驻马店高新区金利达纸箱包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驻马店高新区金利达纸箱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276423.2元及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李丹、许良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车辆、土地信息、银行账户无存款,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查封的被执行人李丹名下房产因有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评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54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良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