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执1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江滨、苏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江滨,苏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2执1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江滨,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金福,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江滨与被执行人苏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案外达成和解,并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文凯执行员 杨 鹏执行员 熊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晓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