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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宝珠与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珠,王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珠,男,1945年8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王双喜,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张宝珠与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双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冯华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