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贺兰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人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2174809308。法定代表人:陈春燕,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男,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脿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普银国,男,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雨龙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贺兰萍,女,1968年8月20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本院执行的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兰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174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2民初248号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德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书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