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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思贵、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思贵,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7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思贵,男,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湖北省恩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拓,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朱思贵因与被申请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28民终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思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袁正英审判员  李 承审判员  陈 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