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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光辉与高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光辉,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73号申请人石光辉,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高鑫,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不详。2017年5月23日本院受理了石光辉申请执行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鑫的银行账户,并进行了司法扣划,申请人石光辉于2017年8月30日领取该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7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学审判员  张大祺审判员  王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敖庆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