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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朱某,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将双方共同名下的苏州市姑苏区万科金域平江11幢3104室房屋出售后再结算,申请人彭某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谈话笔录、调解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8民初4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华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