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崔作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190号罪犯崔作森,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浑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作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崔作森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21日2时许,崔作森驾驶捷达车沿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参花塑料厂附近时,因对向行驶的王某昌驾驶的羚羊车驶入崔作森行车道,双方发生争吵,后王某昌驾车离开。崔驾车掉头追赶王,并将王驾驶的羚羊车逼停,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持刀厮打。崔作森持单刃尖刀捅刺王某昌左胸部一刀,致王某昌当场死亡。案发当日,崔作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判决宣告前,崔作森赔偿王某昌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5次。有风湿、腰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崔作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作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