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德州市邮政局、张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邮政局,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恢113号申请人:德州市邮政局。住所地:德城区解放中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韩新强,局长。被执行人:张鹏,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德城区东风西路50号好邻居超市业主,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