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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佩兰、张益培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佩兰,张益培,张芝凤,天津益博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益博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谢佩兰,女,汉族,1953年6月14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张益培,男,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张芝凤,女,汉族,1961年2月19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天津益博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座***号。被执行人:天津益博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益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佩兰与被执行人张益培、张芝凤、天津益博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益博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静帅此页无正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