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金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金泉,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东环路,组织机构代码:109710567。法定代表人:高崇检,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金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3512元(其中包含货款50524元、利息1104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95元、诉讼费607元、执行费84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以上款项,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