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连中与陈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马连中,男,195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陈卫平,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马连中与被告陈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陈卫平购买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南阳湾路XXX弄XXX号XXX室动拆迁安置房(该房地产目前仍登记于上海金山卫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50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房地产、银行存款及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地产,仍登记于开发商名下,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星在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