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董方龙与李执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方龙,李执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901号原告:董方龙,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住周村区。被告:李执宾,男,成年,汉族,住周村区。原告董方龙与被告李执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董方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方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董方龙负担。审判员 贺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玮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