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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徐辉,刘永梅,德州连友轮胎有限公司,李连友,徐桂海,魏连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338号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冠达时代奥菲斯商务办公楼5层B28号.被执行人:徐辉,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刘永梅,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连友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李连友,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连友,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徐桂海,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魏连贞,女,1956年6月16日出生,现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