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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小仪与姚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仪,姚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349号原告:杨小仪,女,198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姚翔,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仪诉被告姚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杨小仪承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佩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