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421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陈某,女,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