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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421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陈某,女,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莹 微信公众号“”